一楼一凤到底违不违法

分开看才行。香港的做法是:性交易本身不在禁止之列,但组织、操控、经营场所、靠别人卖淫的收入生活,这些是刑事罪行。一楼一凤正好卡在这条线的单人一侧,所以它才存在。

关键条文是《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17 条:一个处所如果被超过两个人主要用来卖淫,就可以被认定为卖淫场所。单人独立运作不落进这个定义里。

香港那几条条文分别管什么

条文管什么跟一楼一凤的关系
第 117 条界定卖淫场所:处所被超过两人主要用作卖淫即可认定单人单单位不构成这个定义
第 139 条经营或管理卖淫场所多人共用场所、有中间人牵头就容易踩到
第 137 条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抽佣、分成、当中间人抽水都在这里
第 143、144 条出租或者准许处所用作卖淫场所业主明知还继续租,业主和租客都可能被追
第 147 条在公众地方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公开拉客、街边兜客属于这一类
入境条例第 41 条违反逗留条件持旅游证件来做,落在这里

看这张表就明白边界在哪:一个人、一个单位、自己接、不抽别人的钱,是这条线的一侧;只要多一个人共用、有中间人分成、业主明知照租、或者公开招揽,就跨到另一侧去了。

被查的都是哪一类

香港警方和廉署公开的案子基本都落在这几条上,跟单人自营没关系。公开报道过的类型有几类。

  • 把唐楼单位改成多间劏房租给不同的人主犯被控经营卖淫场所和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
  • 安排持旅游证件的女性来做并按次抽佣除了场所罪,还多一条违反逗留条件
  • 业主被多次书面警告仍继续出租业主和租客一起被控准许处所用作卖淫场所
  • 向执法行动通风报信换取利益被控串谋妨碍司法公正

这几类的共同点是都有第二个人在中间获利或者被安排,跟「一个人在自家单位里接单」是两件事。

内地不是这套逻辑

内地不按香港那套条文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与场所经营、组织、介绍、容留相关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各有条款,并不存在香港那种「单人独立是否构成场所罪」的分界问题。

所以同一句话放在两地,法律评价完全不一样。在香港属于单人自营不算场所罪的形态,在内地并不因此就被允许;反过来,香港对多人共用场所的处罚也很重,第 139 条的法定刑上到十四年。

条文和罚则会修,看到具体的年份和版本号才算数。涉及自己的具体情形,只能找当地执业律师问,本页只是把公开条文摆出来。

凤楼灯火亮,寻芳接着逛